编号:
上海市建筑模板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
(2010版)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本合同文本所指建筑模板是指应用于工矿企业、市政工程、交通水利设施、民用建筑等工程建筑使用的模架支撑体系,主要由模板、钢管、扣件等组成。
三、建筑模板等租赁物资如涉及设计支撑和设计荷载计算、安装、拆卸操作等技术服务内容,双方可协商订立补充条款或另行订立合同。
四、本合同文本中,凡双方约定认为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五、本合同文本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六、本合同文本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租用建筑模板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租赁物资
乙方因承建
工程施工需要,租赁下列物资,施工地点
。
品种
数量
规格
质量标准
计量单位
租金价格(元/天)
备注
钢管
M
直角扣件
只
万向扣件
只
对接扣件
只
钢模板
㎡
阴角模板
㎡
阳角模板
M
回型卡
只
山型卡
只
钩头螺丝
根
本表如有未尽事项可附件补充。
交货方式
双方在签订合同后,由甲方开出提货单,乙方在
天
内凭甲方提货单提货。
乙方提货时,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有效的提货人证明书,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发货。
由甲方送货的,相关费用(运输费、装卸费等)由
方承担。
租赁物资品种、规格、数量以双方签收的《租赁物资收发货清单》为准。
在约定的有效期内,乙方须按时提货,甲方须保证约定所需租赁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乙方提货后,若发现租赁物资中有质量问题,应从提货日起
天
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处理解决。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租金支付方式
乙方自提货日起,按实际租赁物资品种、数量每
天
向甲方支付租金一次。甲方应在租金结算日
天
前向乙方开出结算单,乙方接到甲方结算单后,应在
天
内确认。经确认无异议的,乙方必须在
天
内付清
上海市建筑模板租赁合同 (上海市2010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