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车服务框架合同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服务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
就旅游用车事宜,
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服务概况
乙方系具有客运经营资质的道路客运企业,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旅游包车服务。
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服务期限届满前,双方可协商续延本合同。
服务期限届满后,若双方事实上仍有订单产生,则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包车流程
用车预订
服务期限内,甲方应提前向乙方提出用车需求,包括:用车日期、接团时间、所需车型、座位数、行驶路线、驾驶员人数、联系电话、服务要求等。
用车旺季(4月-11月):甲方应至少提前7日向乙方提出用车需求。
用车淡季(11月-3月):甲方应至少提前3日与乙方提出用车需求。
乙方不能提供车辆的,应在接到甲方用车需求后24小时
内及时回复甲方。乙方不能提供车辆的情形累计超过2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未提前预订但存在临时用车寻求的,乙方应尽可能提供车辆支持。
用车确认
乙方在接到甲方用车需求后,应当积极保证甲方用车,双方通过附件《包车确认单》(下称“订单”)书面确认,用车确认后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
双方未签署订单,但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用车且甲方接受的,仍视为订单成立,双方同意根据双方人员确认的实际用车单据按本合同约定结算。
费用与支付
服务费用标准
双方约定的包车服务费用中包含车辆租用费用、燃油费用、车辆维护保养费用、驾驶员服务费用以及车辆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费用、车辆停车费用等。
双方在订单中确认具体包车服务费用及具体用车信息;订单约定费用与上述条款不一致的,以订单约定为准。
结算付款方式:按月结算付款
甲方应在每月
10号
前结算支付上月已完成订单的包车服务费用。
其他费用
以下由包车产生的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
驾驶员餐饮由甲方统一安排,甲方承担餐饮费用。
因甲方旅游行程安排导致驾驶员不能随车返回起始地的,驾驶员住宿由甲方统一安排,甲方承担住宿费用。
以下由包车产生的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车辆故障修理费。
驾驶员违规罚款。
上述约定与订单不一致的,以订单中协商确定的其他费用为准。
关于费用支付的特别约定
甲方必须对旅游包车服务费用实行“公对公”统一结算。
未经乙方书面授权,甲方与乙方中的个人签订包车合同或向乙方个人
旅游包车客运服务框架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