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国际展览合作合同
甲方(中国博物馆)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外国博物馆)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民法典》、
《文物保护法》及《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文化交流的各项国际公约的规定
,就文物展览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展览项目的名称
甲方应乙方的邀请,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携展品与乙方共同举办
展览,甲、乙双方共为本次展览的主办单位。
展览的展期和开幕时间
经双方协商,本次展览的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为布展期,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为撤展期,
年
月
日为展览的开幕日,
年
月
日为展览闭幕日,开幕日至闭幕日之间为展览的实际开放时间。
展品名称、数量及展品提供方权利保证
经合同当事双方协商,在本次展览中将有
件展品参加展览,展品的具体名称、数量、质地、状况以本合同附件一《展品名录》为准。
参加展览的全部展品均由乙方提供,乙方保证对参加展览的全部展品享有合第法的支配权和展览权,展览内容真实合法,符合国家法律和文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其内容不得包含任何反动、淫秽及其他一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并已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且不侵害任何第三方利益。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展览场地与展览场地提供方服务保证
合同当事双方确定,展览在乙方馆舍(坐落于
国
市
路
号)内举行,乙方负责在展览期间向甲方提供馆内部分展厅(以本合同附件二的展厅位置图为准)作为展览场地,展厅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乙方保证其展厅内设有相应的文物保护设施,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等功能,符合甲方提出的相应技术条件。乙方将负责于
年
月
日前将展览所需展厅清理完毕,交付展览使用。
展览前期筹备工作
展览的各项筹备工作(包括展览整体策划,组织计划制定等)由甲、乙双方负责,甲方应为前期筹备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向乙方介绍相关情况。双方应建立必要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前期筹备工作中,凡涉及展览的行政许可事项均由甲方负责,涉及场地的事项均由乙方负责,双方有相互提供必要协助的义务。
陈列设计与前期布展
展览的陈列设计工
博物馆国际展览合作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