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二手车行纪合同
委托人(甲方):
行纪人(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自己名义为甲方出售旧机动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委托销售旧机动车的基本状况
车主名称:
厂牌型号:
车牌号码:
已行驶里程:
初次登记日期:
登记证号:
车驾号:
颜色:
发动机号码:
使用年限至: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号:
车辆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缴付截止期
年
月
车辆养路费交讫截止期
年
月
车辆保险险种:
保险有效期截止
年
月
日
车辆使用性质:□客运□货运□出租 □租赁□非营运□其他。
旧机动车存在的瑕疵:
底盘部分:
车身外观部分:
发动机部分:
电器设备部分:
其他
委托销售方式和支付佣金方式
双方约定乙方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销售旧机动车:
约定具体佣金数额的委托乙方出售车辆的销售方式,佣金数额为
元。
由乙方先行向甲方全额支付委托销售价保底销售方式,佣金数额为
元。
约定最低委托销售价格,按成交价的
%收取佣金。
其他方式:
支付佣金时间:
,支付佣金方式:□现金□支票。
委托销售价及付款时间、方式
委托销售价:
元金额人民币(大写:
)
付款时间:
付款方式:□现金□支票
委托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若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未完成委托事项,应在合同到期前5日通知对方,双方认为有必要延长委托期限的,应另行签定山西省旧机动车行纪合同。
双方事先约定事项
在处理委托事务中,甲方(同意、不同意)乙方委托第三方处理委托事务;
在委托期间,甲方(同意、不同意)乙方使用委托车辆;甲方(同意、不同意)乙方维修委托车辆 。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证所提交的证件、文件及有关部门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委托出售车辆不能过户或转籍,应接受乙方退回的车辆,甲方已接受的车款应全部退回,并向乙方支付佣金和乙方因此实际发生的费用;
保证向乙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
二手车行纪合同(山西省2007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