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持股协议
甲方1(委托方1)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方2(委托方2)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受托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上述甲方1、甲方2合称“甲方”,甲方、乙方单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鉴于:
1.
(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系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
开曼群岛豁免公司
,其注册地址为
;
2.甲方拟以自有资金认购目标公司发行的
股
股份(以下合称“标的股份”或“代持股份”),受限于甲方境内自然人的身份,其认购目标公司标的股份存在较多不便因素;
3.为提高目标公司本次股份发行的效率,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认购标的股份的受托方,以乙方自身名义代甲方认购目标公司标的股份;
4.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前述委托为甲方代为持有标的股份。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民法典》、《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就目标公司的股份认购及委托持股等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其认购标的股份的名义持有人,由乙方担任目标公司的名义股东,并按照甲方指示和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指示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甲方各方作为委托人分别委托乙方认购及持有的目标公司标的股份、认购价款等信息如下表所示:
委托方
受托方
委托认购的股份数量
合计认购价款
甲方1
乙方
甲方2
乙方
甲、乙双方理解并确认,甲方内部各方与乙方通过签署本合同的方式分别且不连带的建立委托持股关系,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的违反均不影响其他方与乙方之间的委托持股关系。
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
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目标公司代持股份并履行相应登记手续、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认股权证的权利、在目标公司股东名册上具名、以目标公司股东身份参与目标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利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目标公司所适用法律与目标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
代持期限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取得的委托权限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代持股份还原至甲方名下或根据甲方指示向甲方以外的第三方出售标的股份后自动终止。
代持股出资
双方确认并同意,甲方应履行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义务、认购价款支付义务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其他责任,甲方应当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认购代持股份的资金以乙方认可的方式汇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乙方在收到甲
跨境委托持股合同(提取业绩报酬).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