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维修合同
甲方(委托方)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乙方(服务方)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船舶维修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船舶信息
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修的船舶信息如下:
船舶名称:
【】
船舶的曾用名(如有):
【】
船籍港:
【】
原船籍港(如有):
【】
船舶登记号码:
【】
船舶登记标志:
【】
船舶所有人:
请列明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船舶其他登记信息,以甲方《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载明的内容为准。
上述船舶,本合同以下简称
“
船舶
”
。
工程项目
船舶修理工程:以附件《船舶修理工程单》的约定为准。
工程期限:
自
【】
年
【】
月
【】
日起(含当日)至
【】
年
【】
月
【】
日(含当日)止
。
修理费用
修理费用(合同价款)核算方式
双方同意在
“
暂定修理费用
”
的基础上,根据加减
账
工程调整、核算得出最终的修理费用(合同价款)。修理费用以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要求交付工作成果为付款前提。
若乙方提前完工并经甲方验收通过,可额外
获得速修费
作为奖励;若乙方未按期完工或虽已按期完工但未能获得甲方验收通过,则属于滞修,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暂定修理费用:
人民币(大写)
【】
元(¥
【】
元)
。
加减
账
工程(修理费用调整)
加账工程
应由甲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的工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该加
账
工程费用不超过暂定修理费用的
【】
%
(百分之
【】
)
,且其单项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时,则乙方可按常规修理项目修理。若该加
账
工程费用超过暂定修理费用的
【】
%
(百分之
【】
)
,或甲方在开工四分之一工程期限后提出
的加账工程
,且其单项工程将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按照具体情况,双方可对修理价格和工程期限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减账工程
由甲方代表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乙方对甲方
的减账工程项目
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该费用仍应由甲方承担。
速修费与滞修
费标准
按期完工,甲方付乙方
的速修费
为实际
修理费用(合同价款)
的
【】
%
(百分之
【】
)
。
乙方提前完工,每提前一天,
速修费
增加修理费用(合同价款)的。但最多不超过修理费用(合同价款)的
【】
%
(百分之
【】
)
。
确属乙方原因而逾期完工,则每逾期一天应由乙方按修理费用的
【】
%
(百分之
【】
)
向甲方
船舶维修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