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门广告发布合同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承接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包电梯门广告(以下简称
“
电梯门广告
”
或
“
广告
”
)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广告发布的载体、时间、内容、数量等
广告发布载体:本合同广告发布载体为电梯门(电梯门地点详见合同附件
1
)。
(
1
)电梯门广告纸张的规格为:
。
广告发布时间:
个月(以甲方书面确认的实际合格上画的时间起计,广告发布期结束后,同等条件下,甲方对本合同广告发布载体享有广告发布的优先续约
权)。
广告发布内容:
。
广告发布数量:广告发布的数量为
个电梯门(无论是双开门或单开门,一台电梯一个楼层的层门广告只能作为一个门广告计价)。
合同总价及结算总价
合同总价
本合同按广告发布的载体、数量、发布时间及相关要求,采用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确定的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此价已包括广告制作及安装费(包括
次广告画面的制作及更换等)、广告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
登记
/
备案的费用、梯门广告发布使用权租赁费、巡检及维护费(包括但不限于每个月中期不少于
次的全面巡检,并及时更换污染或损坏的广告画面)、合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租赁价格上涨,意外情况等)、管理、利润、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
%
)等乙方履行本合同责任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除甲方书面确定调整广告发布的数量或时间,或乙方发布的广告数量不足或任一方存在违约情况外,合同总价不因其它任何原因做调整。
合同结算总价
合同结算总价的计算公式为:合同总价
±
甲方书面确认调整广告发布的数量或时间或乙方发布的合格广告数量不足引起增减的费用
±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款。
(
1
)结算时,涉及增减
费用的,广告发布含税单价按
¥
元
/
月
·
门计价。
付款方式
本合同生效,全部广告发布期结束,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合同结算总价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乙方按合同约定请款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
100%
。
请款前,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规定,提供符合当次付款条件的等额、合法有效的本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相关证明资料(如请款申请、合同复
电梯门广告发布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