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4—2502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示范文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第五章
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第六章
供气安全
第七章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第八章
收费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第十章
违约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第十三章 附则
第十四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第十五章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
城市、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
利益和公共安
全
,根据建设
部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和
(
地方法
规名
称
),
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
于
年
月
日 在 中
国
省
(自治区)
市签署本协议
。
协议双方分别为
:
经中国
省(自治区
)
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
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形式,1.
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
;2.
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
发授权书
)
,中
国
省
(自治区
)
市
(县)人民政
府
局
(委
)
(下称
甲
方
)
,法定地
址:
,法定代表
人:
,职
务
:
;
和
公
司
(下称乙方
)
,注册地
址:
,注册
号:
,法定代表
人:
,职
务
:
,国籍
:
。
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 2)遵守中国的法律;
(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
(箱) 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