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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编号: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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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 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GF-2015-…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
《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
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
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
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
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合同当
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
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
2.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
条件;
3. 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
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
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根据《示范文本》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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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三、服务期限
四、质量标准
五、酬金或计取方式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七、词语定义
八、合同订立
九、合同生效
十、合同份数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词语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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