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
甲方(
个人信息处理者
)
:
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职务:
乙方(
境外接收方
)
:
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职务:
为了确保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境外 接收方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个人信息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开展个人信息出
境活动,与此活动相关的商业行为,双方【已】/【约定】于
年
月
日订立
(商业合同,如有)
。
本合同正文根据《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的要求拟定,在
不与本合同正文内容相冲突的前提下,双方如有其他约定可在附录二
中详述,附录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
”是指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
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组织、
个人。
(二)“境外接收方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自个人信息处
理者处接收个人信息的组织、个人。
(三)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境外接收方单称“一方
”,合称“双
方
”。
(四)“个人信息主体
”是指个人信息所识别或者关联的自然人。
(五)“个人信息
”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
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六)“敏感个人信息
”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
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
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
踪
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七)“监管机构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以上网
信部门。
(八)“相关法律法规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个人信息出境标
准合同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九)本合同其他未定义术语的含义与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含义一致。
第二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向境
外提供的个人
信息仅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需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