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卡合作合同
甲方(消费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发卡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消费卡合作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合作内容
合作消费卡:
卡
。
乙方系合作消费卡的发行商与运营商,
甲方门店接受乙方发行的合作消费卡作为消费结算的付款方式。
甲方门店包括:
(1)
(2)
双方可协商增减门店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合作期限届满前或届满时,双方可协商续延期限。
销售与结算
制卡与售卡
POS机设备和卡片制作成本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合作消费卡
由乙方负责自行销售并管理售卡资金。用户在甲方持卡消费时,甲方不再向消费者开具发票(但
本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有需要,甲方只开具商品服务证明。
销售款和服务费
销售款和服务费以刷卡消费金额为计算标准,如果有差额,以统计POS机打印交易签购单存根联(商户联)为准。
费用结算
甲、乙双方结算以甲方的签购单为准,对于有疑问的交易账目,甲、乙双方应及时核对并采取处理措施。
合作消费卡在甲方消费后,乙方按照
销售款的 %
收取服务费。同时甲、乙双方按照下述约定进行结算:
(1)每1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1日作为结算日期(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结算日期届至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核对上一结算周期合作消费卡在甲方的实际消费数据和交易记录明细。
(2)在双方核清消费数据后的3个工作日内,乙方在扣除其应收的服务费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甲方。
甲、乙双方核对
合作消费卡
消费数据时,如消费数据不一致,乙方有权与消费者进行消费数据核实,但应先根据甲方保存的签购单与甲方进行结算。如经乙方核对消费数据确有变更的,由甲、乙双方在下一个结算期间进行
调账
处理。
消费者使用
合作消费卡
在甲方购买商品后发生退货时,甲方可采用在线退货或手工退货方式。
如采取手工退货方式,需填写
合作消费卡
“退货、调账交易明细单”(一式四联),加盖财务章,并在两日内寄送至乙方或乙方指定机构。乙方在收到寄交的上述明细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完成退货操作,将等额资金在20个工作日内退回至该消费者的
合作消费卡
中。
对于退货产生的退款,甲、乙双方在发生退款后的第一个结算周期,进行调账处理,对于乙方已收取的该笔退货的服务费,
调账
处理时一并结算。
甲方应
消费卡合作合同(发卡单位与消费单位).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