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歇业备案
申请
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住所
(经营场所)
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注:市场主体若根据本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在线填报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
,
请确保
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与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一致。如因地址不一致引起相关法律责任的,由本申请人承担。)
歇业期间
联系人
歇业期间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理事项
□
歇业
歇业期限自
__
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至
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最长不得超过
3
年)
□
延长歇业期限
延长歇业期限
至
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申请延长歇业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
30
日内办理,累计歇业期限不得超过
3
年)
□指定代表
/
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
、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
、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
、同意□不同意□领取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
/
委托代理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本主体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规定申请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注:
1
、申请人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
、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
、
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
、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
5
、申请人为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的,由其隶属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主体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主体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
企业
公章。
6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规定,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
上海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书示范文本(2024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