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合同
甲方(信托设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乙方(受托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托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谨慎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设立家族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受托人愿意接受为信托设立人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指《家族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受托人”:指按照信托设立人的意愿、承担受托义务、管理运营信托财产和家族事务的当事人。
“受益人”:指根据信托设立人指定的享受家族信托财产和家族事务管理所产生利益的个人。
“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取得的信托设立人委托管理的财产,包含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流通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在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也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既包括现金、股票、债券等标准化资产,也包括债权、担保物权等合法的财产性权利。
“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设立人”:指家族财产的原始所有者,拟进行家族信托安排的个人或家族,资金来源者、功能确认者,也称信托设立人。
“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书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信托资金”:指指信托设立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资金信托”:指信托设立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信托设立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受托人确认
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
年
月
日批准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
。
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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