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授信共享额度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乙方(服务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址: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乙方在共享额度内为甲方及共享额度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定义
本合同:由主合同以及通过援引并入主合同或作为主合同组成部分的所有附件所构成的整体。
单项业务合同:依本合同约定,在共享额度限额内开展各单项业务时,须由相关主体另行签署的合同。
共享额度企业:经服务方审核同意的、有权与委托方共享融资授信额度的委托方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受委托方管理的下属单位。
共享额度:经服务方审核同意,在约定的期限内委托方及共享额度企业的各单项业务中总共可获得的最高融资授信额度。
共享额度
双方确认:本合同中,乙方授予甲方以及共享额度企业的共享额度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其中,各单项业务的共享额度金额分别为:
融资业务: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保理业务: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其他业务: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双方确认,本条约定的各单项业务的共享额度金额可以在不超过乙方同意的共享额度金额的前提下调剂使用。
双方确认,本条约定的各单项业务的共享额度金额为可循环额度。即在额度有效期内已被完全清偿的共享额度可再次申请使用,循环次数不限,但任一时点由共享额度企业所占用的额度累计余额应符合对全部共享额度及单项业务分类额度的限制。
共享额度使用与费用
共享额度企业基本信息
(
1
)
(
2
)
共享额度使用
对于共享额度企业的申请,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以及届时实施的有关业务管理制度和审查要求,并结合单项业务的情况,决定是否同意为甲方办理。乙方审核后不同意的,应将审核结论通知甲方及申请使用额度的共享额度企业,并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以及共享额度企业在申请使用共享额度服务时,须满足下列条件:
(
1
)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加盖甲方签章的《承诺函》,具体格式见附件;
(
2
)额度共享企业须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关业务资料;
(
3
)
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乙方经营政策的变化,随时调整共享额度企业使用本合同项下额度的
担保条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共享额度企业另行提供符合要求的保证金、保证人、抵
/
质押财产等担保措施。
额度使用金额的计
融资授信共享额度服务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