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条款
(融资租赁-直租)
第一章 融资租赁模式说明与定义
融资租赁模式
本合同项下融资租赁模式为:直租模式,即
出租方
向
承租方
自主选定的卖方购买
承租方
选定的租赁物,并出租给
承租方
使用。
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专门条款、《买卖合同》:见专门条款约定。
租赁物:出租方向承租方自主选定的卖方购买承租方自主选定的物品(包含全部附属零部件、软件等)以及对物品作出的任何替代、更新与替换。
融资金额:出租方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金额,具体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全部未付租金与其他费用:
融资租赁提前解除或终止时,
承租方
应向
出租方
支付的下列全部款项之和:
(
1)在解除/终止日的全部已到期未付租金(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
(2)所有未到期租金(本金+利息);
(3)
本合同
约定的期末留购价款;
(4)违约金及逾期违约金(如有);
(5)损害赔偿金(如有);
(6)
本合同
约定的其他应由承租方支付的款项。
第二章 租赁物的购买、交付和验收
租赁物的购买
承租方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定或认可卖方及租赁物,自行与卖方商定《买卖合同》中相关租赁物的条款(如: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性能、质量、技术标准、技术服务、技术保证、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运输、质量保证等)。
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卖方及租赁物的选择或认可,以融资租赁交易中买方及出租方的身份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承租方在《买卖合同》上签字,确认同意出租方和卖方在《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各项条款,该《买卖合同》与本合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
承租方确认其所作出的对卖方及租赁物的选择和认可并未依赖出租方的技能和判断,也未受到出租方的任何影响或干涉,承租方对其自主选择及认可的卖方及租赁物承担全部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出租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出租方在《买卖合同》中除承担付款义务外,其他义务由承租方承担并履行;卖方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或就租赁物的买卖与出租方发生争议时,由承租方向卖方行使请求权及索赔权;承租方就出租方因该争议而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实际损失、预期收益等)予以赔偿、补偿;承租方对卖方请求及索赔不影响承租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承租方仍应向出租方支付租金(本金+利息,在本合同中租金均指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租金支付时间以到达出租方账户之日为准。但是,若租赁物由出租方收回,或者被作为有权受让的第
融资租赁(直租)一般条款(简单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