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展览合作合同
甲方(主办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场地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使用乙方场地,乙方向甲方提供展览场地、附属设施及配套服务赞助,共同合作开办文化艺术书画作品展览等事宜,经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于
年 月 日
在
省 市 区 路 号
达成如下合同:
展览合作方式
甲方为展览活动主办单位,自行承办整个展览系列活动的策划、筹备、宣传及组织开展等各项直接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乙方为展览活动的赞助单位,向甲方提供展览场地、附属设施及配套(人员)服务的赞助,协助甲方顺利开展各项展览工作。未经双方协商或根据约定,不得向甲方收取赞助服务的任何费用。
本合同所称之“赞助”为:提供无偿的支持和协助,即乙方向甲方提供展览场地、附属设施及配套服务的无偿支持和协助。
赞助场地的使用地点及时间
性质:变动性场地(具体区域及方式由甲乙双方根据每期展览概况于该范围内另行协定)。
使用地点:
,合计约
平方米
(具体位置详见平面红线图)。
使用时间:每周六、周日
上午
:
至
:
;下午
:
至
:
。
性质:固定性场地(具体区域及方式由甲乙双方根据每期展览概况于该范围内另行协定)。
使用地点:
,合计约
平方米
(具体位置详见平面红线图)。
使用时间:长期使用(本合同合作期间内)。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就赞助场地的使用地点和时间的事宜进行书面变更。
赞助场地的使用用途(展览项目主题)
本展览项目主题为:
。
展览期间(合作期间)
本展览项目期间,即本合同合作期间为: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合作展览期限需顺延的,双方需在本合同展览期结束前的30天内协商并另签合作合同。
甲方暂定于
年 月 日
进场布置。
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乙方如实说明与会展区域有关的场地使用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场地设施技术数据等信息。
甲方应向乙方如实说明会展情况,并根据乙方提供的书面数据资料判断场地是否满足会展需求;不能满足需求的,双方应对展览场地和时间等事宜进行调整,至满足展览需求止。
甲方自行负责展台搭建、安装、拆卸、搬迁及善后等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甲方进行展览活动时不得妨碍乙方场地内的其他合理展览
艺术品展览合作合同(免费提供场地).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