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服务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招聘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服务项目
乙方为甲方提供招聘服务。
甲方招聘需求:见附件《职位需求登记表》。
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就乙方在期限届满前推荐的候选人,如甲方在期限届满后认定符合付款条件的,则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期限届满后,如双方事实上仍有类似服务订单产生且甲方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的,应按本合同约定结算费用;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服务期限内,甲方仍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提供招聘服务。
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计算标准
双方确认,就每位经乙方推荐成功与甲方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下称
“
合格推荐人员
”
),服务费用按合格推荐人员
税前年薪
(下称
“
合格推荐人员薪酬
”
)的固定比例收取。其中,
(
1
)第一位合格推荐人员的固定比例为
%
。
(
2
)第二位合格推荐人员的固定比例为
%
。
(
3
)第三位及第三位之后的合格推荐人员的固定比例为
%
。
前述
“
合格推荐人员
”
是指经甲方考核通过、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关联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服务类合同(或事实上的聘用关系)并入职的推荐候选人。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甲方无需支付服务费用。
前述
“
合格推荐人员薪酬
”
是指:
合格推荐人员正式录用后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年终奖
。
双方确认,
甲方授予的股权、期权、分红权等奖励
不列入合格推荐人员薪酬。
支付时间
双方确认,就每一位合格推荐人员的服务费用,甲方应在该
合格推荐人员办理入职后续后
10
个工作日内
支付。
特别说明
双方确认,自每位合格推荐人员办理入职手续之日起
3
个月
(下称
“
服务保证期
”
)内,非甲方原因导致双方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的,则乙方应根据合格推荐人员在职时间,按如下约定退还相应服务费用:
(
1
)在职时间不满
1
个月的,乙方应退还服务费用的
100
%
;
(
2
)在职时间超过
1
个月不满
2
个月的,乙方应退还服务费用的
60
%
;
(
3
)在职时间超过
2
个月
不满服务
保证期的,乙方应退还服务费用的
20
%
。
(
4
)在职时间超过服务保证期的,乙方无需退还服务费用。
前述
“
非甲方原因
”
是指除甲方组织架构变动或裁员之外的其他原因。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
招聘服务框架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