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合同
发包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承包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
1.1
工程名称
: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概况:
1.4
承包范围及界面:
第二条
合同工期及开工规定
2.1
本工程合同暂定工期为
天
2.2
暂定开工日期:
年
/
月
/
日
;暂定竣工日期:
年
/
月
/
日
。承包人必须
于
年
/
月
/
日
前取得消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承包人必须于
年
/
月
/
日
前取得建设项目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审核意见。
2.3
开工日期具体以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通知为准。
第三条
合同价款
3.1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元整
(
大写
:
元整
)
(含增值税,具体
组成见
附件);其中,不含增值税总价为人民币
元整
(
大写
:
元整
)
。
3.2
上述价格已经包含材料费、施工机具费、人工费、采保费、工地装卸费、调试、二次驳运、吊装费、运输费、水电费、检测检验费、验收、成品保护、进出场、培训及移交、维护保养等费用、管理费、利润、配合完成施工总承包单位协调管理,直至竣工验收合格等本工程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
发包人责任
4.1
根据承包人需求,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图纸及有关资料、要求说明,并与承包人进行现场交接。
4.2
发包人负责协调、提供承包人必要的施工场地、现场堆放场所。
4.3
指派
(联系方式:
)为发包人驻工地代表,代表发包人行使工程管理职权,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确认。
4.4
发包人有权根据合同文件要求,对承包人的工作(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材料供应、现场配合等)进行监督检查,若承包人违反合同文件约定,发包人有权提出停工、勒令整改,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金直至调换承包人。
4.5
发包人应及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4.6
发包人有权无条件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承包人应在
1
天内以同等或更高资历的人员予以替代。
第五条
承包人责任
5.1
承包人指派
为驻工地项目经理(联系方式:
),按国家和地方现行有效的规范以及发包人的要求,精心组
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中涉及装修工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