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经纪合作合同
甲方(共享经纪公司)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原经纪公司)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艺人)
姓名:
艺名:
身份证号码:
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艺人经纪合作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经纪合作安排
合作概况
合作背景:在本合同合作期限开始前,乙方
已与丙方确定经纪关系(下称“原经纪合同”),乙方系丙方原经纪公司。
合作方式:
在约定的经纪区域及经纪合作期限内,
各方一致同意由甲方同时担任
丙方经纪公司,就本合同约定的“丙方演艺活动”行使经纪权利。
经纪区域:全世界范围。
经纪合作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经纪合作期限内甲方与相关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唱片公司、影视公司、广告代理方、直播业务机构、演出举办方等)等签订涉及丙方的合同未履行完毕的,应继续履行完毕。
丙方演艺活动
本合同中的“
丙方演艺活动
”特指下列活动:
因特定节目的参演、录制而产生的广告代言类活动;
特定节目是指
。
上述演艺活动之外的活动、项目,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经纪合作范围,甲方无经纪权利。各方另有约定除外。
经纪公司
经纪公司是指:甲方担任丙方的经纪方及商务代表,经纪、代理丙方演艺活动及丙方演艺活动
相关的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表演者权及其相邻权等派生的各种权益的使用和许可使用,包括代为推广、宣传、策划、运用、执行、与相关合作方签署合同等文件等。
经纪公司性质:特定范围内的独家经纪公司。
属于独家代理事务范围内的演艺活动,由
甲方担任丙方的唯一的、排他的经纪方及商务代表,乙方、丙方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与除甲方之外的任何人士或机构展开合作。
独家代理事务是指:
因特定节目的参演、录制而产生的广告代言类活动;
特定节目是指
。
独家代理事务以外的演艺活动,
乙方丙方
仍有权自行或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就丙方演艺事业的发展与除甲方之外的任何人士或机构展开合作。
具体合作安排
活动对接
甲乙双方各自分别对接接洽丙方各项对外活动所涉合同。
各方以各自名义自行对外签署并获得收益后,再依本合同约定分成收益。
如某个活动同时沟通甲乙双方的,双方应及时沟通确定实际对接的接洽方。
为统一丙方市场价值,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丙方的各项演艺活动统一对外市场价报价,并通过书面形式确认。
丙方保证未经过甲方或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
艺人经纪合作合同(参与型共享经纪).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