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合作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经纪公司):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艺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演艺项目收益分配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演艺项目
本协议约定的电影片基本信息如下:
影片暂定名称:
【】
拟定制片单位:
【】
《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上拟定载明的出品单位:
【】
拟定主创人员:
(
1
)编剧:
【】
(
2
)导演:
【】
(
3
)主要演员:
【】
(以下简称
“
项目
”
)
项目收入
根据甲方(或甲乙双方)与项目方于
【】
年
【】
月
【】
日
签订的
编号为
【】
的《聘用合同》
(以下简称
“
合同
”
),甲方、乙方共可从项目中分取收益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
元)
,明细如下:
甲方(经纪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向乙方披露项目收益明细。
如选择披露,则应在本填空项内逐一列示。如不披露,请删除此填空项。
乙方对上述收益总额无异议。
应扣除项目
双方确认,项目执行过程中的下列费用,应从项目收入中予以扣除:
场地租赁费
包括为完成演艺项目支出的住宿费等。
具体按照甲方与项目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
车辆通行费
公路通行包括:车辆购置费、燃油费、高速通行费等。
航空出行包括:机票与机建燃油费、行李物品托运费等。
具体按照甲方与项目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
道具费
具体按照甲方与项目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
化妆造型费
具体按照甲方与项目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
乙方可分配收益
双方同意按照
“
(项目收入
-
应扣除项目)
×
乙方分成比例
”
结算乙方项目收益。
乙方分成比例为:
【】
%
(百分之
【】
)
。
乙方可分配的项目收益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
元)
。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银行账号支付全部乙方项目收益。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
/
附件
/
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
【】
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
附则
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
年
【】
月
【】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签名):
演艺经纪合同补充协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