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1—2511
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示范文本)
国
家
邮
政
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
使用说明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商
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85
号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令
2008
年第
4
号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令
2009
年第
12
号
)
以及《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制订,供当事人签约使用或参考。
本合同中的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填写,以对本合同条款进行选择和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被选择的条款和补充约定的内容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双方关于快递服务操作规程有具体约定的,作为本合同附件,附在合同正文之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合同编号
:
特许人(加盟授权方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被特许人(加盟方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
充分友好
协商,签订本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特许人(加盟授权方)具备的条件
特许人
系依法
设立、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有权在第
3.1
条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从事快递业务的
的
企业法人。
特许人拥有
快递特许经营权,包括注册商标
(
名称及权属证书号
)
、
企业标志
(
名称、图形
)
、专利
(
专利号
)
、专有技术
(
名称及权属证书号
)
、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特许人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
2
家从事快递服务
1
年以上的直营
店或者
由其子公司、控
股公司建立的快递服务直营店。
被特许人(加盟方)具备的条件
被特许人
系依法
设立、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被特许人具备从事快递服务的经营场
所
,该经营场所的地
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营业面积
平方米。被特许人应当及时向特许人提供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被特许人至少拥有熟悉快递服务业务的员工
名。
被特许人至少配备供快递服务使用的电话
部(号码附后
);
手机
部
(号码附后
);
如遇号码变更,被特许人应及时通知特许人。
被特许人拥有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的注册资金。
被特许人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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