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藏品(NFT)业务中介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中介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中介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定义
甲方作品:甲方提供的可开发为数字藏品的作品,具体以双方确认的《推广作品确认书》为准。
原作:甲方作品及其素材、内容和其他元素。
作者素材:作品的作者肖像、姓名/艺名、喜好、签名、声音等涉及作者元素的相关素材。
数字藏品:又称NFT、数字艺术品。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中特指利用甲方作品开发形成的数字藏品。
中介
服务事项
乙方作为中介方,为甲方作品提供推广服务。
乙方有权自行决定采取下列宣传、营销、展示等行动:
具体策划和实施本合同项下数字藏品的宣传、营销、展示等方案;
通过线下方式对数字藏品进行合理宣传、营销和展示,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发布会、线下展览等,乙方应自主负责物料设计(宣传海报、介绍文案、详情长图等);
通过线上网络渠道、自媒体平台、第三方平台等方式对数字藏品进行合理宣传、营销和展示;
开展圈内营销,例如国内数字圈、数字社区、
KOL
资源、交易所资源等;
与第三方数字藏品平台对接和磋商,促进甲方与该第三方就数字藏品的铸造/发行、销售事宜达成合作。
协调甲方与第三方数字藏品平台(下称“客户”)
的
对接
和磋商
,促
成
甲方与该客户基于区块链技术对数字藏品进行铸造/发行
、
销售等
事宜达成合作。
乙方开展上述业务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独家服务
对于双方确认纳入本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范围的甲方作品,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乙方提供独家数字藏品推广服务,甲方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为相同甲方作品的全部或部分的数字藏品业务推广提供中介服务;否则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中介服务费用。
但对于未纳入本合同项下的甲方作品,甲方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推广数字藏品业务。
中介期限内,乙方仍有权为与甲方产品类似的第三方产品、服务提供中介、推广服务,但不得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介期限
中介期限(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服务期限届满后,如双方在服务期限届满前所签署《推广作品确认书》对应的甲方作品制作的数字藏品已经上线但尚未售罄的,中介期限相应顺延,对后续的销售乙方仍有权收取相关中介服务费用。
中介服务费用
中介服务费用标准:销售利润*佣金比例。
数字藏品(NFT)业务中介服务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