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采合同
甲方(采矿权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合作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乙双方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等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合作矿权
甲方拟作为合作条件提供的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以下简称合作矿权),概况如下:
(
1
)采矿许可证:编号为
,发证机关为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2
)开采矿种为:
;
(
3
)合作矿权的地理位置:
;
(
4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
5
)矿区范围坐标:
(具体位置见本合同所附矿区范围图);
(
6
)甲方依法办理了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合作矿权所占用的资源
/
储量情况如下
:
;
(
7
)本合同项下的合作
矿权自获得
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已满
年。
合作
矿权系发证
机关以
招标
/
拍卖
/
挂牌
/
协议
的方式,于
年
月
日
向甲方授予的,甲方已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合作期限与方式
合作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甲乙双方采用非法人型、合同型的方式进行
合作矿权矿区范围内(以下简称目标矿区)矿产资源的合作开采,双方不设立合作矿业企业。
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合作矿权作为合作条件,乙方提供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的现金(以下简称合作资金)作为合作条件;甲乙双方按照
请填充
比例,对本协议项下的合作开采矿产资源所产生的利润享有相应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合作期间,乙方投入的合作资金不能满足本协议项下矿产资源的开采需要的,由双方协商确定需要追加的投资额,并按照前述比例追加投入。如任何一方不能按照该比例追加投入的,而另一方追加投入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调整双方在本协议中所享有的权益比例:
。
调整后的权益比例,将成为双方在本协议中分配利润、承担风险的依据。如双方均不愿意继续追加投入,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由甲方按照以下约定的计算方式向乙方支付补偿金后,本协议自行终止
:
。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共同认为目标矿区没有继续开采的价值,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协议,并对合作进行清算;清算后合作资金仍有剩余的,由双方按照届时的权益比例进行分配,对于合作期间发生的债务,亦由双方按照同等比例承担。
合作开采协议(契约型).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