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藏品
平台合作框架
合同
甲方(运营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平台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1.甲方为取得相关艺术家的有效、充分授权的企业法人,有权就数字藏品开发相关事宜签订并履行本
合同
。
2.乙方为
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所有人及实际运营者;
现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数字藏品合作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合作内容
甲方提供可开发为数字藏品的作品(包括作品及其素材、内容和其他元素,以下简称“原作”),乙方负责将其转化为或按照双方商定的方式生成
数字藏品
并进行销售。
本合同所称“数字藏品”即NFT、数字艺术品,是指
使用
区块链技术或类似技术
,对应特定的作品、艺术品生成的唯一数字凭证,可实现真实可信的数字化发行、购买、收藏和使用。
数字藏品
在平台成功售出的,甲乙双方按约定比例结算费用。
本合同为框架合同,具体纳入本合同项下的合作数字藏品业务以双方签署的《数字藏品合作订单》(以下简称《合作订单》)为准。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合作期”)为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如无相反约定,甲乙双方已签署
《合作订单》
约定的
数字藏品
如在合作期届满时已上线但尚未售罄的,合作期限自动顺延至该等
数字藏品
全部售罄之日。
合作期限内已经售出的数字藏品,则该数字藏品所有者转售、利用该数字藏品的期限为永久,不受合作期限限制。
权利与义务
合作期内,双方原则上按照“每月发行
个合作
数字藏品
项目”的频率开展
数字藏品
的开发及销售;如部分
数字藏品
项目因开发难度、政策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延迟或临时改期发行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调整,以确保合作期内发行合作
数字藏品
项目不少于
个。
乙方负责进行
数字藏品
开发制作、部署至区块链、通过网络渠道发售。
甲方应配合乙方的
数字藏品
开发制作进度提供相应原作;甲方如提供数码文件或其他非原作格式文件的,应确保文件精度、色彩等与原作一致,满足
数字藏品
制作的实际需求。
乙方在根据本
合同
约定使用授权素材进行
数字藏品
的制作、发行、销售、宣传推广时,应与授权作品的主题吻合,不得歪曲、篡改授权作品的创作立意,且不得侵害授权方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权利,也不得构成对任何第三方的侵权。
乙方制作完成
数字藏品
后,应将
数字藏品
相关设计方案、宣传推广方案提交甲方审核,且依据甲方修改意见进行对应调整。
甲方对
数字藏品(NFT)平台合作框架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