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殡葬代理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南京市民政
局
制定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
二
〇
二
二
年
九
月
使 用 说 明
一、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
南京市民政局
与
南京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供
治丧主体或治丧主体的代理人与殡葬代理服务机构
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
注意防范交易风险。
三、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
但不可规避、减轻自身责任
。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
、本合同文本中涉及
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五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六
、本合同文本“当事人”部分,
治丧主体或治丧主体的
代理人
填写身份证号码,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填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特别提示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诚信经营。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循文明、节约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等规范,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
可以协助丧属策划、办理丧事,但不得从事遗体接运、存放、化妆、火化以及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禁止制造和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遗体接运、存放、守灵、化妆整容、告别、火化等涉及遗体的基本殡葬服务由民政部门审批的殡仪馆提供,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
不得瞒报、谎报提供服务的主体、收费标准、实际发生费用
。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公开
服务项目
和
收费标准
,不得从事
坑蒙拐骗、欺行霸市、捆绑收费、强制消费、隐性收费等损害公众利益
的行为。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
开展宣传活动须依法依规,不得随意夸大
,不得在医疗机构太平间内开展经营宣传或殡葬服务业务。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尊重逝者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综合
考虑丧属情感
需求和经济能力,提出符合实际情况的代理服务建议。
南京
市殡葬代理服务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
殡葬管理条例
》《
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和
《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甲
、
乙双方协商一致,
就
殡葬代理
《南京市殡葬代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2.9.8.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