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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殡葬代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2.9.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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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殡葬代理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南京市民政 局 制定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 二 〇 二 二 年 九 月 使 用 说 明 一、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 南京市民政局 与 南京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供 治丧主体或治丧主体的代理人与殡葬代理服务机构 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 注意防范交易风险。 三、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 但不可规避、减轻自身责任 。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 、本合同文本中涉及 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五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六 、本合同文本“当事人”部分, 治丧主体或治丧主体的 代理人 填写身份证号码,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填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特别提示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诚信经营。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循文明、节约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等规范,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 可以协助丧属策划、办理丧事,但不得从事遗体接运、存放、化妆、火化以及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禁止制造和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遗体接运、存放、守灵、化妆整容、告别、火化等涉及遗体的基本殡葬服务由民政部门审批的殡仪馆提供,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 不得瞒报、谎报提供服务的主体、收费标准、实际发生费用 。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公开 服务项目 和 收费标准 ,不得从事 坑蒙拐骗、欺行霸市、捆绑收费、强制消费、隐性收费等损害公众利益 的行为。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 开展宣传活动须依法依规,不得随意夸大 ,不得在医疗机构太平间内开展经营宣传或殡葬服务业务。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尊重逝者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综合 考虑丧属情感 需求和经济能力,提出符合实际情况的代理服务建议。 南京 市殡葬代理服务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 殡葬管理条例 》《 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和 《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甲 、 乙双方协商一致, 就 殡葬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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