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2—0605
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 示范文本 )
工程名称
:
合同编号
: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二○○二年四月
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出租人
:
承租人
:
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人民防空工程,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状况
人民防空工程坐落
:
市(县
)
区(镇
)
工程名称
:
建筑面积
:
邮政编码
:
使用面积
:
工程质量状况
:
租赁用途
: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生效后
天内出租人将工程交付承租人。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和使用费缴纳时间、方式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每平方米(每个柜台、店铺)每月
元,共计
元;
使用费缴纳时间与方式
:
第四条
租赁期间工程维修
租赁期间工程维修由出租人负责。出租人的维修范围包括:工程主体结构,防护和主要风、水、电设备设施,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出租人维修工程时,承租人应予以协助。
出租人也可委托承租人就其中某一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责或抵付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也可约定解决方式。
租赁期间工程维修由承租人负责的,其维修范围和费用负担由双方在本合同第十三条中约定。
第五条
工程租赁期间的水、电、暖、通信
、
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第六条
租赁工程的装修
工程租赁期内
;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工程按使用需要进行装修。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工程进行装修,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租赁合同期满,对工程装修的处理
:
。
第七
条
工程租赁期
内
;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
意
;
可以按使用需要改善或者增设他
物
;
改善
或者增设他物的范
围
:
租赁合同期
满
,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
处理
:
第八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变更
出租人将工程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本合同在租赁期间对受让第三人继续有效。
承租人因经营需要,经出租人同意,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将工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
第九条
工程租赁用途的变更
工程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当保持工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如需变更用途,应当书面报经出租人同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条
租赁合同的解除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拖欠工程使用费达到
天或者拖欠水电费达到
天以上的;
擅自将工程使用权转让
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