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条款
(融资租赁-直租)
第一章 融资租赁模式说明与定义
融资租赁模式
本合同项下融资租赁模式为:直租模式,即
出租方
向
承租方
自主选定的卖方购买
承租方
选定的租赁物,并出租给
承租方
使用。
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专门条款、《买卖合同》:见专门条款约定。
租赁物:出租方向承租方自主选定的卖方购买承租方自主选定的物品(包含全部附属零部件、软件等)以及对物品作出的任何替代、更新与替换。
融资金额:出租方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金额,具体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租赁物价款:《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购买租赁物的总价款。
卖方:承租方选定的、出售租赁物的主体。
租金概算本金:融资金额扣除首付款后的金额,即出租方实际提供的本金总额。
租赁首付租金:承租方根据合同约定,前期向出租方支付的部分融资金额款项。
租赁保证金: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用于担保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款项;简称“保证金”。
租赁服务费
:因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的
租赁服务费
用。
租赁服务费
是租金(本金、利息)之外的费用。
留购价:
融资租赁期限届满时,
承租方
应向
出租方
支付的、作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对价的款项。
租赁物残值:融资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价值。
收回租赁物价值:融资租赁提前解除时,出租方收回租赁物的价值。具体确定方式以双方约定为准。
全部未付租金与其他费用:
融资租赁提前解除或终止时,
承租方
应向
出租方
支付的下列全部款项之和:
(
1)在解除/终止日的全部已到期未付租金(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
(2)所有未到期租金(本金+利息);
(3)
本合同
约定的期末留购价款;
(4)违约金及逾期违约金(如有);
(5)损害赔偿金(如有);
(6)
本合同
约定的其他应由承租方支付的款项。
配套资料:租赁物的附随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保修单等。
第二章 租赁物的购买、交付和验收
租赁物的购买
承租方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定或认可卖方及租赁物,自行与卖方商定《买卖合同》中相关租赁物的条款(如: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性能、质量、技术标准、技术服务、技术保证、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运输、质量保证等)。
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卖方及租赁物的选择或认可,以融资租赁交易中买方及出租方的身份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承租方在《买卖合同》上签字,确认同意出租方和卖方在《买卖合同》中所约
融资租赁(直租)一般条款(详细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