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延长保修费用补偿保险条款(2022版)
(注册编号:
)
总则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等书面文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釆取书面形式。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经国家法定产品检验机构认证合格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或销售的,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此全文适用)销售的产品(以下简称产品)。
产品的经销商、供应商、生产商、服务商或消费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消费者或所有者、其他利益相关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载明的产品在原厂保修期结束后,发生原厂保修范围内或保险单约定的故障,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修理、更换费用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并在保险单载明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人工费、物流运输费)。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釆取措施所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产品在原厂保修期内发生的在原厂产品质量保证范围内的故障;
产品在出厂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
产品无有效购买凭证;
产品的型号、产品身份标识等在保险合同中记载的产品相关信息与实际修理的产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违法、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被保险人使用、维护或保管不当;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盗抢、腐蚀、第三方人为原因以及其他外来的事故或原因;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产品发生故障后,被保险人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
产品生产商已通过产品召回或其他声明公开宣布由其承担责任的产品缺陷或质量问题;
提高、改善产品技术标准、使用性能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产品造成被保险人或其他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影响其使用性能的磨损或损耗;
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
诉讼或仲裁产生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法律费用。
其他不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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