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二手车委托出售合同
(示范文本)
(JF-2010-7-5)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商务厅 制定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使用。
二、本合同所称的委托出售人,是指二手车的所有人。
本合同所称的受托人,是指受二手车所有人的委托,售卖二手车的当事人。
三、委托出售人必须拥有出售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属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并持有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委托出售人应向受托人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受托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仔细了解、查验二手车的车况、有关车辆的证明文件及了解各项服务内容等。
四、本合同有关条款下均有空白项,供当事人自行约定。
五、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10年8月3日起使用。
委托出售人(以下简称甲方):
。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
目的
为完成二手车出售事项,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当事人及委托出售车辆情况
甲方基本情况:
单位代码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经办人:
。
身份证号码:
。
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
现居住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乙方基本情况:
单位代码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执业经纪人:
。
执业经纪人证书号:
。
执业经纪人身份证号:
。
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车辆委托出售价格
本车委托出售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包含车辆、备胎以及
等款项。
委托出售车辆自售出之日起
日,乙方应将价款交付甲方。
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乙方应将价款交付甲方。委托期限届满,甲方
可以继续委托。
委托期限
车辆售卖完成前,选择以下第
项方式使用和保管:
继续由甲方使用和保管;
交由乙方使用和保管;
交由他方代为保管(车辆应存放于丙方指定地点
,并由他方和甲、乙双方查验认可)。
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将
二手车委托出售合同(江西省2010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