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4—2505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
(示范文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目录与解释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四章
新建项目建设
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第六章
项目的移交
第七章
双方的一般义务第八章
违约的补救
第九章
协议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一章
其他第十二章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
场
,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管
理
,保证按照有 关法
律
、法规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垃圾处
理
,维护垃圾处理企业的合法权
益
,根据
和中
国
省(
自治区
)
市(
县
)
人民政府授
权,
由第二条所述双方
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
)
市(县)签署本协议。
第二
条
协议一
方
:
中
国
省
(自治区
)
市
(县)人民政
府
局
(委
)
(下
称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
”
)
,法定地
址:
,法定代表
人:
,职
务:
;
协议另
一
方
:
公
司
(下
称
“项目公司
”
)
,注册地
点:
,注册
号: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国籍
:
。
第三
条
本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
是
,主要处
理
的垃
圾
,日处理规模
吨 / 日(或
吨 / 年
)
,主要工艺为
。
第四条
(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
)
委托
于
年
月至
年
月
对
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经过
,确定
为本项目的中标人,组建项目公司。项 目公司的组成为
,
,和
。
第五条
(
中标人)
符合资格预审要求,具有要求的技术实力,提供的技术方案成熟、可靠,技术路线正确、合理,经营方案切实可行。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愿意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条款
和条件实施项
目
,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
署
《特许经营协议
》
,并授权特许经
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作为本协议附件 1 的《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
》
。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七
条
名词解
释
:
(对协议中涉及的技术的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行定义或
限定,明确协议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垃圾: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的规定提供给垃圾处理厂(场)处理的垃圾。
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