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
第一章 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 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本基金:
。
私募基金: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投资者、私募基金投资者:依法可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
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募集机构、销售机构: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经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行政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基金份额登记等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行政服务机构为
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办理私募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顾问:是指依法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符
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合同.docx